首页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章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论证质量管理 第九条 武器装备论证质量管理的任务是保证论证科学、合理、可行,论证结果满足作战任务需求。 第十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论证工作程序和规范,实施论证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根据论证任务需求,统筹考虑武器装备性能(含功能特性、可靠性、维修性、保障性、测试性和安全性等,下同)、研制进度和费用,提出相互协调的武器装备… 第十二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征求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的意见,确认各种需求和约束条件,并在论证结果中落实。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对论证结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降低或者控制风险的措施。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应当优先选用成熟技术,对采用的新技术和关键技术,应当经过试验或者验证… 第十四条 武器装备论证单位应当拟制多种备选的武器装备研制总体方案,并提出优选方案。 第十五条 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作战、训练、运输等部门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试验、使用、维修等单位对武器装备论证结果进行评审。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