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