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