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