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200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