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总装备部负责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协同管理。总装备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协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参与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会同编制许可目录;
协同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申请、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和注销,对行政处罚提出意见;
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派出的驻相关单位或者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协同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