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
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的政策、规定;
会同总装备部制定许可目录;
受理、审查第一类许可的申请,审批、颁发、撤销、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注销;
组织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