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根据武器装备及其专用配套产品的重要程度,分为第一类许可和第二类许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具体分类在许可目录中规定。许可目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局)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共同制定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