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审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二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调查核实本行政区域内违法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和行为,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处理建议。
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第一类许可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协助国防科工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第一类许可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