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在证书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后续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军队所属单位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许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0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4日公布的《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2号)和2005年5月26…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