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