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许可现场审查终止的,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