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和派驻军事代表机构参与许可管理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总装备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