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应当建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档案管理制度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数据库,并与总装备部共享相关信息;编制并定向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名录》,及时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变更、延续、撤销、吊销、注销,以及对违法单位的行政处罚等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