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商总装备部后,国防科工局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并告知有关部门: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不再准予延续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法人依法终止或者破产的;

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