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后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决定: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