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