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