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560条

第23.2560条 飞行数据记录器

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从满足本规定第23.2500条的飞机级系统要求和功能的数据源,获取空速、高度和方向数据。

垂直加速度传感器应当刚性固定,其纵向位置应在批准的飞机重心范围之内,或者在这些限制向前或者向后距离不超过25%飞机平均气动弦长的范围内。

(i)其供电应当来自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且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其供电,且不危及飞机的应急操作。

应当备有音响或者目视手段,用于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存储介质的数据记录是否正常。

除仅由发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系统单独供电的记录器外,应当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具有数据抹除装置的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同时停止各抹除装置的功能。

记录器外部任何单一的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不工作。

当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需要的时候,飞行数据记录器要在一个与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分开的容器里。如果只用来符合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如果一个组合单元作为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安装,用来符合本规定第23.2555条(e)款(2)项要求,则另一个组合单元应当符合本飞行数据记录器要求。

每个非弹出式记录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应当能将撞损冲击导致的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毁坏记录器的概率减至最小。为满足这一要求,该容器应当尽可能靠后安装,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且不得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位置。

应当建立飞行数据记录器的空速、高度和航向读数与第一名驾驶员仪表上的相应读数(考虑修正系数)之间的相互关系。此关系应当能覆盖飞机运行的空速范围、高度限制范围和360度航向范围。相互关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适的方法确定。

每个记录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或者贴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

应当对飞机任何新颖独特的设计或者使用特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是否有专用参数必须记录在飞行数据记录器上,以增加或者代替现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