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555条
第23.2555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所要求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当按照本规章要求经过批准,并且在其安装后,应当能够记录下列信息:
通过无线电在飞机上发出或者收到的通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对话。
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使用飞机内话系统时的通话。
进入耳机或者扬声器中的导航或者进近助航设施的话音或者音频识别信号。
飞行机组成员使用旅客广播系统时的通话〔如果装有旅客广播系统,并根据本条(c)款(4)项(ii)目的要求有第四通道可用〕。
如果安装了数据链通信设备,所有的数据链通信使用经批准的数据信息格式。数据链信息应当作为通信设备的输出信号被记录,该通信设备将信号转换为可用数据。
应当在驾驶舱内安装一只区域话筒来满足本条(a)款(2)项的记录要求。话筒要安装在最佳位置,能够记录第一名和第二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进行的对话,以及记录驾驶舱内其他机组成员面向上述工作位置时的对话。话筒的定位,应当使得在飞行中驾驶舱噪声条件下所记录和重放的录音通信的可懂度尽可能高,如果有必要,应当对记录器的前置放大器和滤波器进行调整或者补偿。可以通过记录反复重放,来评价可懂程度。
每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安装,应当将本条(a)款规定的通话或者音频信号,根据不同声源分别记录在下列通道上:
第一通道,来自第一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者手持式话筒、耳机或者扬声器。
第二通道,来自第二名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者手持式话筒、耳机或者扬声器。
第三通道,来自安装在驾驶舱内的区域话筒。
第四通道:
来自第三和第四名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的每个吊杆式、氧气面罩式或者手持式的话筒、耳机或者扬声器;
(ii)来自驾驶舱内与旅客广播系统一起使用的每个话筒,如果此信号未被别的通道所拾起(条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条(c)款(4)项(i)目中规定的工作位置或者该工作位置的信号由另一通道所拾取)。
不论按压发话开关(机内通话-无线电发射机)处于何种位置,应当将本条(c)款(1)、(2)和(4)项所述的话筒接收到的所有声音尽可能不间断地记录下来。该设计应当保证只有在使用机内通话机、旅客广播系统或者无线电发射机时,才会对飞行机组产生侧音。
每台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安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其供电应当来自对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工作最为可靠的汇流条,而不危及对重要负载或者应急负载的供电;
(ii)其应当尽可能长时间地保持其供电,而不危及飞机的应急工作。
应当备有自动装置,在撞损冲击后10分钟内,能使记录器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装置的功能。
应当备有音响或者目视手段,用于在飞行前检查记录器工作是否正常。
记录器外部任何单一的电气失效不能使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不工作。
具有一个独立的电源:
为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驾驶舱区域话筒的操作提供10±1分钟的电源;
(ii)尽可能的靠近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iii)在所有其他给驾驶舱话音记录器供电的电源中断的情况下,无论是正常关断还是为其供电的汇流条因其他原因断电,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驾驶舱区域话筒能够自动切换到这个独立电源上。
当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飞行数据记录器都需要的时候,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要在一个与飞行数据记录器分开的容器里。如果只用来符合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要求,可以安装一个组合单元。
记录容器的位置和安装,应当能将撞损冲击使该容器破裂,以及随之起火而导致记录器热损坏的概率减至最小:
除了本条(e)款(2)项外,记录容器的位置应当尽可能靠近飞机的后部,但不必装在增压舱之外,并且不得安装在冲击时尾吊发动机可能撞坏容器的位置;
如果安装两个单独的组合式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和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单元,而不是一个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一个数字飞行数据记录器,安装用来符合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要求的组合单元,可以位于驾驶舱附近。
如果驾驶舱话音记录器装有批量抹音装置,其安装应当设计成该装置误动和在撞损冲击过程中动作的概率减至最小。
每个记录器容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外观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
在其外表面固定有反射条,以利于发现它在水下的位置;
当民用航空运行规章有要求时,在容器上装有或者靠近容器处装有水下定位装置,其固定方式要保证在撞损冲击时不大可能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