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305条
第23.2305条 起落架系统
起落架设计应当:
在地面运行期间,为飞机提供稳定的支撑和控制;
考虑可能的系统失效和可能的运行环境(包括预期的超出限制和应急程序)。
所有飞机应当有可靠的使其停止的装置,该装置应当具有足够的吸收着陆动能的能力。要求验证中断起飞能力的飞机应当考虑此附加动能。
具备起落架作动系统的飞机,其设计:
应当具有将起落架保持在着陆位置的可靠措施;
当起落架处于未完全放下状态有危害时,应当具有能够将起落架放下到着陆位置的备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