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005条
第23.2005条 正常类飞机审定
乘客座位设置为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或者以下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者以下的飞机,可按正常类进行审定。
按设置的最大乘客座位数,将飞机分为如下审定等级:
1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0至1座的飞机;
2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2至6座的飞机;
3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7至9座的飞机;
4级:最大乘客座位设置为10至19座(局方另有规定除外)的飞机。
按飞行速度,将飞机分为如下性能等级:
低速:VNO和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且MMO≤0.6的飞机;
高速:VNO或者VMO>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CAS)或者MMO>0.6的飞机。
其中:VNO为最大结构巡航速度,VMO和MMO分别为空速和马赫数表示的最大使用限制速度。
按本规定审定的飞机,可申请进行特技飞行审定。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可不受限制地用于做机动,但按本规定G章制定的限制除外。未按特技飞行审定的飞机,则只可用于做正常飞行所需的各种机动,含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度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