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飞机适航规定(2022年) 第23.2165条
第23.2165条 在结冰条件下飞行所要求的性能和飞行特性
申请按《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以下称为CCAR-25部)附录C第I部分定义的结冰条件下飞行进行审定,或者申请按这些结冰条件及其他附加大气结冰条件下飞行进行审定时,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审定的结冰条件、结冰保护系统正常工作情况下进行下列工作:
表明对本章每个要求的符合性,但不包括适用于尾旋的要求和任何需在超过下列速度下进行演示的要求:
463公里/小时(250节)校准空速;
(ii)VMO/MMO或者不可超越速度(VNE);
(iii)申请人演示机身不会结冰的速度。
表明在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失速警告方式与非结冰条件时相同。
如果申请结冰条件下飞行的审定,则申请人应当提供探测超出申请审定结冰条件的措施,并表明飞机具有避开或者脱离该结冰条件的能力。
申请人应当制定运行限制,禁止有意进入未审定的结冰条件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