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1条

第27.1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者小于3,180公斤(7,000磅)且其乘客座位数不大于9座的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适航要求。

按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的规定申请正常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多发旋翼航空器可以按照A类进行型号合格审定,但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C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