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25年) 第27.2条
第27.2条 特别追溯要求
对于2003年8月1日以后制造的各旋翼航空器,申请人必须表明每个乘员座椅均装有满足本条(a)款(1)项、(a)款(2)项和(a)款(3)项要求的安全带和肩带。
每个乘员座椅必须具有一套单点脱扣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每个驾驶员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必须允许驾驶员在系上安全带和肩带就座时能够完成飞行操作所有必需的功能。安全带和肩带不使用时必须有措施将其固定,以免妨碍旋翼航空器的操作和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撤离。
必须用安全带加上能防止头部与任何伤害性物体碰撞的肩带,保护每个乘员免受严重的头部损伤。
在适用的情况下,安全带和肩带必须满足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规定的静强度和动强度要求。
对本条而言,旋翼航空器制造日期按照下列方式之一确定:
(ⅰ)反映旋翼航空器完工并满足局方批准的型号设计资料的验收检查记录或者等效记录的日期;
(ⅱ)外国适航当局证明该旋翼航空器完工并颁发初始标准适航证或者等效文件的日期。
对于2002年8月1日之前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的旋翼航空器:
只要申请人表明符合2002年8月1日施行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其最大乘客座位可以增加至8座或者9座。
只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其最大重量可以增加至2,730公斤(6,000磅)以上:
(ⅰ)增加后的乘客座位数不超出2002年8月1日审定的最大数量;
(ⅱ)申请人表明符合至2002年8月1日有效的本规章所有适航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