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61条

第27.561条 总则

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地面或水上应急着陆情况中可能损坏,但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以在这些情况下保护乘员。

在下述情况下,结构必须设计成在坠撞着陆时,给每个乘员避免严重受伤的一切合理的机会:

正确使用座椅、安全带和其它的安全设施;

机轮收起(如果适用);

当经受下列相对于周围结构的极限惯性载荷系数时,应约束住每个乘员和舱内可能伤害乘员的每一质量项目:

(ⅰ)向上4g;

(ⅱ)向前16g;

(ⅲ)侧向8g;

(ⅳ)向下20g,在座椅装置预期位移后;

(ⅴ)向后1.5g。

支承结构必须设计成在直至本款规定的任一极限惯性载荷下,能约束住那些在机组舱和旅客舱上部和/或后部的、在应急着陆时松脱后可能伤害乘员的任何质量项目。所计及的质量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旋翼、传动装置和发动机。这些质量项目必须按下列极限惯性载荷系数进行约束:

向上1.5g;

向前12g;

侧向6g;

向下12g;

向后1.5g。

位于旅客舱地板下的内部燃油箱区域的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极限惯性系数的载荷,并在这些载荷施加于油箱区域时保护燃油箱不致破裂。

向上1.5g;

向前4g;

侧向2g;

向下4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