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62条
第27.562条 应急着陆的动态情况
尽管旋翼航空器在应急坠撞着陆中可能损坏,但必须设计成在下列条件下能合理地保护每一乘员:
乘员正确地使用了设计提供的座椅,安全带和肩带;和
乘员经受本条规定情况所产生的载荷。
在起飞和着陆中,经批准用于机组人员和旅客的每一座椅型号设计或其它座椅装置必须按下列准则成功地完成动态试验或由相似型号座椅的动态试验为基础的合理分析予以证明。试验必须用由民航总局认可的77公斤(170磅)拟人试验模型(ATD)或者其等效物以正常向上坐姿作为乘员来进行。
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向上偏倾60°,旋翼航空器的横轴垂直于包含撞击矢量与纵轴的垂直平面,其向下速度的变化不小于9.14米/秒(30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的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3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30g。
当座椅或其他座椅装置相对于旋翼航空器的坐标系统以名义位置布置,旋翼航空器的纵轴相对于撞击速度矢量或右偏或左偏10°(取在肩带上产生最大载荷的),旋翼航空器横轴处于包含撞击速度的矢量的水平面内,其垂直轴垂直于包含撞击速度矢量的水平平面,其向前速度变化不小于12.8米/秒(42英尺/秒)。地板负加速度的峰值必须在撞击后不大于0.071秒内出现,且必须达到其最小值18.4g。
若采用地板导轨或地板或侧壁连接设施将座椅连接到本条情况的机体结构上,则导轨或设施必须彼此之间在垂直方向至少错开10°(即不能平行安置),且与所选方向至少在横侧偏10°,以计及可能的地板翘曲。
必须表明对下列要求的符合性:
座椅装置系统可以经受设计上预期的分离,但该系统其余部分必须保持完整。
尽管结构可能已超过其限制载荷,但在座椅装置和机体结构之间的连接必须保持完整。
拟人模型的肩带在撞击中必须保持在假人肩部或在紧靠假人肩部的区域。
安全带在撞击中必须保持在假人的骨盆处。
模拟假人的头部或不触及驾驶舱或旅客舱的任一部分,或如果接触,头部撞击所产生的由下述方程确定的头部损伤判据(HIC)不超过1000。
a(t)—头部重心的合成加速度,以g(重力加速度)的倍数表达;
单个肩带上的载荷必须不超过7779牛(1750磅)。如果使用双肩带系紧上部躯体,则肩带上的总载荷必须不超过8890牛(2000磅)。
在拟人试验模型的骨盆和腰锥柱之间测得的最大压力载荷必须不超过6668牛(1500磅)。
若选用与本条所要求的乘员保护方法水平相当或更高的替换方法,必须在合理的基础上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