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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2002年) 第27.549条

第27.549条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

每个机身,起落架和旋翼支撑结构必须按本条规定设计。旋翼的合力可以用作用在旋翼毂连接点上的集中力表示。

每个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下列载荷:

在第27.337条至第27.341条中规定的临界载荷;

在第27.235条,第27.471条至第27.485条,第27.493条,第27.497条,第27.501条,第27.505条,和第27.521条中规定的适用的地面载荷和水载荷;

在第27.547条(d)(2)和(e)中规定的载荷。

必须考虑辅助旋翼推力和加速飞行情况下产生的平衡气动载荷和惯性载荷。

每个发动机架和邻接的机身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在加速飞行和着陆情况下产生的载荷,包括发动机扭矩。

应急着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