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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71条

第23.371条 陀螺和气动载荷

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按发动机和螺旋桨(如适用)在最大连续转速和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所产生的陀螺载荷、惯性载荷和气动载荷来设计:

第23.351和第23.423条中规定的情况,或;

下列情况所有可能的组合:

偏航角速度2.5弧度/秒;

(ii)俯仰角速度1弧度/秒;

(iii)法向载荷系数2.5;和

(iv)最大连续推力。

对于批准进行特技机动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的要求,并且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最大偏航和俯仰角速度组合作用下所预期的载荷系数。

按通勤类进行审定的飞机,每个发动机架及其支承结构必须满足本条(a)以及本规章第23.341规定的突风情况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