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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73条

第23.373条 速度控制装置

如果装有供航路飞行中使用的速度控制装置(例如扰流板和阻力板),则采用下列规定:

飞机必须按第23.333条,第23.337条和第23.341条中规定的对称机动和突风,以及第23.441条和第23.443条中规定的偏航机动和横向突风进行设计。此时速度控制装置在该装置所标明的展态速度以下的各种速度都处于展态;

如果速度控制装置具有自动操纵或载荷限制机构,则飞机必须根据该机构所允许的各种速度和相应的速度控制装置的位置,按本条(a)规定的机动飞行和突风情况进行设计。

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