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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43条

第23.343条 设计燃油载重

可调配载重的各种组合必须包括从零燃油到选定的最大燃油载重范围内的每一燃油载重。

如果燃油装在机翼内,且机翼油箱零燃油时的飞机最大许用重量小于最大重量,则必须选用它作为“最大零机翼燃油重量”。

对于通勤类飞机,可选定不超过在最大连续功率下运行45分钟所需要的燃油作为结构储油情况。如果选定了某种结构储油情况,则该情况必须作为最小燃油重量情况用来表明符合本规章规定的飞行载荷要求,此外还要求:

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机翼内零燃油的情况,此情况的限制载荷相应于下列规定:

第23.337条规定的机动载荷系数的90%,和

(ii)第23.333条(c)规定的突风速度的85%。

结构的疲劳评定必须计及由本条(c)(1)的设计情况所获得的任何使用应力的增量;

颤振、变形和振动要求也必须在机翼零燃油情况下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