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45条
第23.345条 增升装置
展形态下,假定飞机经受对称机动和对称突风,其范围由下列条件确定:
机动到正限制载荷系数2.0,和;
垂直作用于水平飞行轨迹的正、负突风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
如果使用了襟翼载荷自动限制装置,则飞机可以按装置所允许的空速和襟翼位置的临界组合情况来设计。
当把飞机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外载荷时,可以假定推力、滑流和俯仰加速度为零。
襟翼、其操纵机构及其支撑结构必须设计成能承受本条(a)规定的情况。此外,在速
速度为7.60米/秒(25英尺/秒)(EAS)的迎面突风与75%的最大连续功率所对应的螺旋桨滑流同时作用;和
最大起飞功率所对应的螺旋桨滑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