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5条

第23.155条 机动飞行中升降舵的操纵力

为达到正的限制机动载荷系数所需的升降舵操纵力不得小于下列值:

对于盘式操纵,W/100(W是飞机最大重量)或89牛(9公斤;20磅),取大值,但不需大于222牛(23公斤;50磅);

对于杆式操纵,W/140(W是飞机最大重量)或67牛(7公斤;15磅)取大值,但不需大于156牛(16公斤;35磅)。

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襟翼和起落架都在收起位置,对于活塞发动机为75%最大连续功率,或者对于涡轮发动机为最大连续功率,以及在下列每一条件下得到满足:

在杆力与机动载荷系数曲线上随载荷系数增加不得有显著的杆力梯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