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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57条

第23.157条 滚转率

起飞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将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5秒钟;

W +230 W +500

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秒,5901300但不大于10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本条(a)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襟翼在起飞位置;

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对单发飞机,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对多发飞机,临界发动机不工作,其螺旋桨在最小阻力位置,其余发动机为最大起飞功率;

接近配平。

进场必须能使用有利的操纵组合,使飞机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从30°坡度的定常转弯中滚过60°进入反向转弯:

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从开始滚转起4秒钟;

W +1270 W +2800

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飞机,时间为:()10002200秒,但不大于7秒。式中W为飞机重量,公斤(磅)。

本条(c)的要求,必须在下列状态下在左右两个方向上滚转飞机得到满足:

襟翼在着陆位置;

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全部发动机在3°进场相应功率;

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