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31条
第23.1331条 使用能源的仪表
对于每个使用能源的仪表,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仪表都必须具有一个一体的目视能源指示器或分立的能源指示器,在能源不足以维持仪表正常性能时发出指示。如果采用分立的指示器,其位置必须使正在使用仪表的驾驶员能够以最小的头部和眼部运动监视到它。能源必须在进入仪表处或其附近测量。对于电气和真空/压力仪表,当电压或真空/压力分别处在批准的范围内时,即认为其能源满足要求。
安装和能源供给系统必须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个仪表的失效不会影响对其余仪表的正常供能;
一个能源的供能失效时,不会影响来自任何其他能源的正常供能。
必须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源(在多发飞机上不由同一发动机驱动),并有手动或自动措施来选择每一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