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29条

第23.1329条 自动驾驶仪系统

如果装有自动驾驶仪系统,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每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自动驾驶仪能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驾驶员能迅速确实地断开,以防其干扰驾驶员操纵飞机。

由一个驾驶员就足以超控,而使他能够操纵飞机。

如果采用本条(a)(1)的要求,快速断开(应急)操纵器件必须装在驾驶盘上远离油门杆的一侧或驾驶杆上(如果飞机可分别从两个驾驶员座位处操纵,就应装在两个驾驶盘上或两个驾驶杆上),无需将手离开正常控制位置就能够操纵它。

除非有自动同步装置,否则每个自动驾驶仪系统必须有设施向驾驶员及时指示作动装置与受其驱动的操纵系统是否协调;

系统的每个手动操纵器件必须是驾驶员易于接近的。每个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与第23.779条规定的驾驶舱操纵装置的运动平面和方向相同,运动的方向必须清楚地标在每个操纵器件上或其近旁;

自动驾驶仪系统的设计和调整必须做到,在驾驶员可以调整的范围内,在适于使用自动驾驶仪的任何飞行条件下,不论正常工作或失灵(假如在合理的时间内开始进行纠正),均不会对飞机引起危险的载荷或使飞机航迹产生危险的偏离;

每个系统必须设计成使单一故障不在一个以上的控制轴产生过分偏转的信号。如果自动驾驶仪综合来自辅助控制器的信号或向其他设备提供信号,则要求有确实的联锁和接通顺序,以免系统不正常动作;

必须防止由于故障而使交联部件相互产生有害的作用;

如果自动驾驶仪系统能与机载导航设备相连,则必须有向飞行机组指示当时工作状态的手段。选择器转换开关的位置不可作为一种指示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