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327条
第23.1327条 磁航向指示器
除本条(b)规定外,采用下列规定:
每个磁航向指示器必须安装成使其精度不受飞机振动或磁场的严重影响;
经补偿的安装偏差,平飞时任何航向上不得大于10°。
如果飞机上安装了一个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其平飞时任何航向的偏差均不大于10°,或者安装了一个陀螺航向指示器,则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的偏差在用电系统(例如电加温风挡)工作时可以大于10°。偏差超过10°的非稳定磁航向指示器必须按第23.1547条(e)设置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