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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2条

第23.2条 特别追溯要求

不论第21部的要求如何,也不考虑型号审定基础,凡在1986年12月12日以后生产的,乘员最多不超过9人(不包括驾驶员)的正常类、实用类和特技类飞机,或者是进入中国的同类外国飞机,必须在每个向前或向后的座椅上装有安全带和肩带,以保证当受到本部第23.561(b)(2)规定的极限静载荷系数所对应的惯性载荷时,乘员头部不受到严重损伤。

或在第23.562条适用于该飞机的情况下,按该条的要求对乘员提供保护。对于其他方向的座椅,该座椅和约束系统的设计,必须与安装有安全带和肩带的向前或向后座椅具有同等保护乘员的水平。

凡按照本条要求在飞行机组座位上安装的肩带,应使机组成员在就座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的情况下,执行飞行操纵所必需的所有动作。

本条中的制造日期是指:

检查验收记录日期,或反映飞机制造完毕并符合适航审定的型号设计数据的日期。

对于国外制造的飞机,该日期是外国适航当局证明飞机完成并颁发原始标准适航证或该国相当证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