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条
第23.3条 飞机类别
正常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非特技飞行的飞机。非特技飞行包括:
正常飞行中遇到的任何机动;
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
坡度不大于6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实用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用于有限特技飞行的飞机。按实用类审定合格的飞机,可作本条(a)中的任何飞行动作和有限特技飞行动作。有限特技飞行包括:
尾旋(如果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批准作尾旋);
坡度大于60°但不大于90°的缓8字飞行、急上升转弯和急转弯。
特技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12500磅)或以下,除了由于所要求的飞行试验结果表明是必要的限制以外,在使用中不加限制的飞机。
通勤类飞机,是指座位设置(不包括驾驶员)为19座或以下,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或以下,用于本条(a)所述非特技飞行的螺旋桨驱动的多发动机飞机。
通勤类飞机的运行,是指正常飞行所能遇到的任何机动,失速(不包括尾冲失速)和坡度不大于60°的急转弯。
除通勤类飞机外,只要满足所申请的相应类别的要求,小型飞机的合格审定可以不限于一种类别。
B章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