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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1条

第23.1条 适用范围

本部规定颁发和更改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的适航标准。

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1部的规定申请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型号合格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部中适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