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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07条

第23.907条 螺旋桨振动

必须表明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除常规的定距木制螺旋桨外,每一螺旋桨振动应力不得超过螺旋桨制造人已表明的连续安全使用的应力值。这必须用下列方法之一来表明:

通过螺旋桨的直接试验测定应力;

与已完成该测量的类似装置作比较;

能证明该装置安全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试验方法或使用经验。

除常规的定距木质螺旋桨外,其他类型螺旋桨在需要时必须出示安全振动特性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