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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05条

第23.905条 螺旋桨

每型螺旋桨必须具有型号合格证。

发动机的功率和螺旋桨轴的转速不得超过螺旋桨合格审定通过的限制。

每具可顺桨的螺旋桨必须有在飞行中回桨的措施。

螺旋桨桨距操纵系统的每一部件,必须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螺旋桨适航标准》(CCAR-35)中35.42条的要求。

任何工作条件下,推进式螺旋桨前冰可能积聚并脱落进入螺旋桨旋转平面的所有飞机区域,必须进行适当的防护以防止冰形成,或表明进入螺旋桨旋转平面的冰不会构成危害情况。

每一推进式螺旋桨必须进行标记,使得在正常昼间地面状态下,旋转平面是明显可见的。

如果发动机排气被排入推进式螺旋桨旋转平面,必须通过试验或由试验支持的分析,表明螺旋桨能够持续安全工作。

所有发动机整流罩、接近口盖以及其他可拆卸件的设计必须确保它们不会与飞机分离从而与推进式螺旋桨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