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909条

第23.909条 涡轮增压系统

每台涡轮增压器必须通过发动机型号合格证予以批准,或表明在正常的发动机安装及在发动机环境中工作时,涡轮增压器系统满足下列要求:

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CCAR-33)中第33.49条的适用要求,经受150小时的持久试验而没有故障;

对发动机没有不利的影响。

在服役中预期出现的操纵系统的故障,振动,异常转速及温度,均不得损坏涡轮增压器的压气机或涡轮。

涡轮增压器的壳体,必须能包容正常转速控制装置不工作时可能出现的最高转速情况下压气机或涡轮损坏的碎片。

如果提供中间冷却器安装,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中间冷却器的安装结构的必须设计成能够承受施加于系统的载荷;

必须表明,在安装的振动环境下,中间冷却器的失效不会造成中间冷却器的一部分被吸入发动机;

流经中间冷却器的气体不能直接排放到飞机部件(例如,风挡),除非表明在各种工作状态下,气体的排放不会对飞机造成危害;

必须对受涡轮增压器系统安装影响的发动机功率、冷却特性、使用限制和程序进行评估。根据本规章第23.1581条的要求,涡轮增压器使用程序和限制必须包括在飞机飞行手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