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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55条

第23.855条 货舱和行李舱防火

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内能引燃舱内物品的热源必须屏蔽和隔绝,防止引燃货物和行李。

构成货舱和行李舱的材料必须符合第23.853条(d)(3)相应的规定。

此外,对通勤类飞机,每个货舱和行李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货舱和行李舱所在位置使坐在座位上工作的驾驶员能容易地发现着火,否则必须装有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向驾驶员工作位置发出警告,并且有足够的通路使驾驶员能携带手提式灭火瓶有效地到达舱内任何部位;或

装有烟雾或火警探测系统,向驾驶员工作位置发出警告,并且构成天花板、侧衬板和地板的材料符合本规章附件F中的45度试验。在施加火焰或移开火焰后,火焰不得烧穿材料。移开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平均阴燃时间不得超过10秒。整个舱的防火要求必须不低于其每块板的要求;或

能将任何火情封闭在该舱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