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853条
第23.853条 客舱和机组舱内部设施
对于机组或旅客使用的每个座舱:
材料必须至少是阻燃的;
如果禁止吸烟,必须有相应的说明标牌;如果允许吸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可卸包容式烟灰盒;
如果机组舱和客舱是隔开的,则必须至少有一个发亮标示(使用字母或符号均可),以便在禁止吸烟时能通知全体旅客。用于通知禁止吸烟的标示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当标示亮时,在旅客舱的每个旅客座位处,按全部可能的照明条件下都能清楚地看到该标示;
(ii)其构造应使机组能将发光标示接通和断开。
此外,对于通勤类飞机,采用下列要求:
收集毛巾、纸张或垃圾的每个废物箱必须是完全封闭的,其材料至少是耐火的,而且必须能包容正常使用条件下其内部很可能出现的火焰。废物箱在使用中预期可能有的各种磨损、错位和通风情况下包容上述火焰的能力必须由试验演示。每扇废物箱的门上或门旁必须设置写有“勿扔烟头”清晰字样的标牌。
厕所门的两侧均必须醒目地设置“禁止吸烟”或“厕所内禁止吸烟”的标牌,在每扇厕所门的外侧或其附近必须醒目地设置可卸的包容式烟灰盒;但是如果能从几扇厕所门的外侧看到同一烟灰盒,则可共用一个烟灰盒。标牌必须用至少高13毫米(1/2英寸)的红字衬在至少高25.4毫米(1英寸)的白底上(标牌上可以有“禁止吸烟”的图形)。
每个有机组或旅客的舱内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用于材料的涂层或饰面),必须根据所适用的情况满足下列试验标准:
天花板、内壁板、隔板、厨房结构、大橱柜壁板、结构地板铺面,以及用于制造储存间(座椅下的储存箱和储存杂志、地图一类小件的箱子除外)的材料,在按本规定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毫米(6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
(ii)地板覆盖物、纺织品(包括帷幕和罩布)、座椅垫、衬垫、有涂层的织物(装饰性和非装饰性的)、皮革制品、托盘和厨房设备、电气套管、隔热和隔音物及绝缘表层、空气导管、接头和边缘遮盖物、货舱衬里、隔绝毯、货物覆罩、透明材料及模塑和热成形的零件、空气导管接头和镶边条(装饰用和防磨用),上述项目中凡用本条(d)(3)(iv)规定以外的材料制成者,在按本部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放置试验时,必须是自熄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203毫米(8英寸),移去火源后的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超过5秒。
(iii)电影胶片必须是符合安全摄影胶卷标准,或必须是经局方批准的安全胶片。如果胶片的移动要通过导管,则该导管必须满足本条(d)(3)(ii)的要求。
(iv)有机玻璃的窗户和标志、整个或部分用弹性有机材料制成的零件,在一个壳体内装设一个以上仪表的边光照明的仪表组件、座椅安全带、肩带以及货物和行李系留设备,包括集装箱、普通箱、集装板等,凡用于客舱或机组舱内者,在按本规定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平均燃烧率不得超过63.5毫米/秒(5/2英寸/秒)。
除电线和电缆绝缘层及局方认为对火势蔓延影响不大的小件(如旋钮、手柄、滚轮、紧固件、夹子、垫片、耐磨条带、滑轮和小的电气零件)以外,本条(d)(3)(i)、(ii)、
(iii)或(iv)未作规定项目的材料,在按本规定附件F的适用部分或其他经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水平放置试验时,其燃烧率不得超过102毫米/分(4英寸/分)。
装有燃油、滑油或其他易燃液体的导管、油箱或设备不得安装在这些舱内,除非有足够的屏蔽、隔离或防护,防止在它们破损或损坏时会引起危险。
在防火墙的座舱一侧上的飞机材料必须是自熄的,或离防火墙足够远,或有其他的防护措施,以使在防火墙受到不小于1093℃(2000°F)的火焰作用15分钟时,这些材料不会着火。对于自熄材料(除去局方认为对火焰扩展不会有重要影响的电线和电缆绝缘以及其他小零件以外),必须按本规定附件F或局方批准的等效方法进行垂直自熄试验。材料的平均烧焦长度不得超过152.4毫米(6英寸),并且在移去火源后平均焰燃时间不得超过15秒。
材料试样滴落物在跌落后继续焰燃的时间,平均不得超过3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