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9条
第23.59条 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
对于通勤类飞机,必须确定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在申请人选择时):
起飞距离是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沿着按第23.57所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
全发工作,沿着与第23.57条一致的程序所确定的全发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115%。
对于起飞距离中含有净空道的情况,则起飞滑跑距离为下述距离中的大者:
沿着按第23.57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一点为起飞离地点,另一点为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或
全发工作,沿着由其余与第23.57条一致的程序确定的起飞航迹,从起飞始点到下列两点的中点所经过的水平距离的115%,一点为起飞离地点,另一点为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