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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61条

第23.61条 起飞飞行航迹

通勤类飞机的起飞飞行航迹必须按下述要求确定:

起飞飞行航迹从按第23.59确定的起飞距离末端处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的一点计起。

净起飞飞行航迹数据必须为真实起飞飞行航迹(按第23.57及本条(a)确定)在每一点减去下列数值的爬升梯度:

0.8%,对于双发飞机;

0.9%,对于三发飞机;

1.0%,对于四发飞机。

沿起飞飞行航迹飞机水平加速部分的加速度减少量,可使用上述规定的爬升梯度减少量的当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