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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57条

第23.57条 起飞航迹

通勤类飞机起飞航迹如下:

起飞航迹从静止点起延伸至飞机起飞过程中高于起飞表面457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在该高度或达到该高度之前必须完成从起飞到航路构型的转变;和

起飞航迹必须基于第23.45条规定的程序;

保持不工作;

得开始收起落架。

按本条(a)和(b)确定起飞航迹过程中:

起飞航迹空中部分的斜率在每一点上都必须不为负;

从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那点开始,沿起飞航迹每一点的可用爬升梯度不得小于:

1.2%,对于双发飞机;

(ii)1.5%,对于三发飞机;

(iii)1.7%,对于四发飞机;和

直到飞机高于起飞表面122米(400英尺)为止,除收起落架和螺旋桨自动顺桨外,不得改变飞机构型,而且驾驶员不得采取动作改变功率或推力。

飞机在达到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前的起飞航迹必须由连续的演示起飞来确定。

飞机在高于起飞表面10.7米(35英尺)后的起飞航迹必须由分段综合法来确定。并且:

分段必须明确定义,而且必须在构型、功率或推力以及速度方面有清晰可辨的变化;

飞机的重量、构型、功率或推力在每一分段内必须保持不变,而且必须相应于该分段内主要的最临界的状态;

该飞行航迹必须基于无地面效应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