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45条
第23.45条 总则
除非另有规定,必须按以下条件满足本章的性能要求:
静止空气和标准大气条件;
对于通勤类飞机,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和涡轮发动机飞机,外界大气条件。
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不少于下列条件范围:
机场高度从海平面到3,048米(10,000英尺);和
对于最大重量不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温度从标准温度至标准温度以上30℃;或
对于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最大重量大于2,722公斤(6,000磅)的活塞发动机飞机,温度从标准温度至标准温度以上30℃,或者,如果更低时,符合第23.1041条至第23.1047条冷却试验所表明的最高周围大气温度。
确定性能数据必须使发动机罩通风片或其他控制发动机冷却空气供应的装置处于第23.1041条至第23.1047条要求的冷却试验所用的位置。
可用推进力必须与不超过批准的功率扣除下列损失后的发动机功率相对应:
安装损失;
特定外界大气条件和特定的飞行状态下由附件及辅助装置所吸收的功率(当量推力)。
受发动机功率或推力影响的性能必须基于相对湿度确定:
在等于和低于标准温度时,相对湿度为80%;
从标准温度时的80%,线性变化到标准温度加28℃(50°F)时的34%。
除非另有规定,在确定起飞和着陆距离时,改变飞机的构型、速度和功率必须按照申请人为使用操作所制定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必须能够由具有中等技巧的机组在遇到合理预期的使用中外界大气条件时一贯正常地执行
下列相关距离必须在平坦、干燥和硬质的道面上确定:
第23.53条(b)的起飞距离;
第23.55条的加速停止距离;
第23.59条的起飞距离和起飞滑跑距离;和
第23.75条的着陆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