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2004年) 第23.33条
第23.33条 螺旋桨转速和桨距限制
总则必须对螺旋桨转速和桨距值加以限制,以确保在正常工作状态下安全运行。
飞行中不能操纵的螺旋桨对于在飞行中桨距不能操纵的螺旋桨采用下列规定:
在起飞和以第23.65条规定的全发工作爬升速度进行初始爬升期间,发动机处于最大油门或最大允许的起飞进气压力状态,螺旋桨必须限制发动机转速,使之不超过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在规定的“不许超越速度”下收回油门下滑时,螺旋桨不会引起发动机转速高于最大连续转速的110%。
没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对于没有恒速控制装置,但在飞行中可操纵的螺旋桨,必须具有限制桨距值的装置,以确保符合下列规定:
用最低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1)的要求;
用最高可能的桨距来满足本条(b)(2)的要求。
带有恒速控制装置的可控桨距螺旋桨此类螺旋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一种装置,在调速器工作时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
在调速器不工作时,当桨叶处于可能的最小桨距位置、发动机为起飞进气压力、飞机静止且无风时,满足下列之一。
具有一种装置,能将发动机最大转速限制到最大允许起飞转速的103%,或
(ii)具有一种装置,对经批准可以超速的发动机,能将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最大转速限制在不超过经批准的最大超转转速。
性能